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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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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01號林超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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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訴字第39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超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超凡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住臺北市
被   告 寬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新北市                     
法定代理人 施雲年  住臺北市
被   告 林德忠  住金門縣
居新北市
居新北市
(現出境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超凡  籍設新北市
                        (即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
居新北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家澤   住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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