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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503號陳月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誠112年度訴字第25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月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0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