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7583號何家維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75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家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583號原告謝政呈與被告王羽飛、何家維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583號
原 告 謝政呈
被 告 王羽飛
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律師
劉珞亦律師
被 告 何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被告甲○○自民國112年5月14日起、被告乙○○自民國112年4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5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由被告連帶負擔5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合 計
3,200元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