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316號楊秉翰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勤112簡字第331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楊秉翰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316號楊秉翰妨害兵役案件,應
受送達人楊秉翰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股別:勤股
書記官:劉郅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3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秉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22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秉翰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者。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