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20號劉致鋒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訴字第40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致鋒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2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致鋒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住臺北市
被 告 劉致鋒 住桃園市
居新北市
(現出境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