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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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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14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秉縉,陳貞仰,雷仲達,劉俊佑,劉裕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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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2年度訴字第31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俊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4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俊佑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4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貞仰    
被   告 劉俊佑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俊佑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390,393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
0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1.936%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63%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按週年利率0.2063%,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週
年利率0.4126%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劉俊佑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劉裕仁給付。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11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390,3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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