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14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秉縉,陳貞仰,雷仲達,劉俊佑,劉裕仁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2年度訴字第31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俊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4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俊佑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4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貞仰
被 告 劉俊佑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俊佑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390,393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
0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1.936%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63%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按週年利率0.2063%,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週
年利率0.4126%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劉俊佑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劉裕仁給付。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11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390,3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