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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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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80號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樹豐(清算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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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明112年度訴字第12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樹豐(清算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280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樹豐(清算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明股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80號
原   告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紹堃  
訴訟代理人 褚雋鵬  
被   告 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6,402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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