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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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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602號鴻鮮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月秋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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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26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鴻鮮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月秋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2602號原告紀程議與被告鴻鮮食品
      有限公司、洪月秋間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
      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下午2時40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玗倩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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