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066號林恭民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2年度金字第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恭民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恭民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附件所示。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66號
原   告 吳東和  
      林麗坤  
      吳惠琪 
      吳貞璇  
      吳昭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楊克成律師
            葉人中律師
被   告 林恭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東和新臺幣玖佰伍拾玖萬玖仟壹佰參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麗坤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捌萬柒仟肆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東和、林麗坤新臺幣貳仟肆佰零玖萬壹仟貳佰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惠琪新臺幣陸仟參佰肆拾捌萬捌仟玖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貞璇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玖仟參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昭瑩新臺幣壹仟肆佰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吳東和以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林麗坤以新臺幣捌佰參拾萬元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吳東和、林麗坤以新臺幣捌佰零參萬元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吳惠琪以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陸萬元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於原告吳貞璇以新臺幣肆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本判決第六項於原告吳昭瑩以新臺幣肆佰陸拾柒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