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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180號陳聿琳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及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誠112年度訴字第51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聿琳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8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