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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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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350號劉建銘之撤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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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113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建銘之撤回通知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35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新東王珍好饌有限公司、劉眺晨、劉建銘間返還墊款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函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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