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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350號劉建銘之撤回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113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建銘之撤回通知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35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新東王珍好饌有限公司、劉眺晨、劉建銘間返還墊款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函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