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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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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0286號陳鳳嬌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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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4028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鳳嬌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0286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鳳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陳鳳嬌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於新台幣(下同)169,374元範圍內,准許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剩餘之解約金請第三人逕予返還債務人。本院前發112年9月6日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40286號執行命令,於超過第三人向債權人支付金額之範圍,併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25
  • 更新日期:112-1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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