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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4982號黃啟明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正字第1349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啟明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498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啟明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債務人黃啟明對第三人威合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2,816元)部分,應依本命令附表債權範圍內,按債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25
- 更新日期:112-1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