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521號徐可心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75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可心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521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可心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52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許力元
被 告 徐可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零玖拾伍元,及附表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零玖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 發布日期:112-11-25
- 更新日期:112-1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