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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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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521號徐可心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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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75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可心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521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可心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52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許力元  
被   告 徐可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零玖拾伍元,及附表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零玖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 發布日期:112-11-25
  • 更新日期:112-1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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