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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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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37號胡竣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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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德112聲字第213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胡竣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137號吳胤璇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胡竣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股 別:德
書記官:胡國治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2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胤璇

具 保 人 胡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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