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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37號胡竣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德112聲字第213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胡竣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137號吳胤璇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胡竣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股 別:德
書記官:胡國治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2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胤璇
具 保 人 胡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