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229號TAN FONG SIAN MELVIN(中文譯名陳方賢)之裁定、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德112簡字第322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TAN FONG SIAN MELVIN(中文譯名陳方賢)裁定、判決各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229號TAN FONG SIAN MELVIN(中文譯名陳方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送達TAN FONG SIAN MELVIN(中文譯名陳方賢)之刑事裁定、刑事判決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股 別:德股
書記官:胡國治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易更緝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AN FONG SIAN MELVIN(中文姓名:陳方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54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6年度簡字第1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3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AN FONG SIAN MELVIN(中文姓名:陳方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54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簡字第152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106年度易字第510號)後,經由臺灣高等法院發回更審(106年度上易字第2441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易更緝一字第1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更行判決如下:
主 文
TAN FONG SIAN MELVIN犯修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藍色藥錠貳顆(總驗餘淨重零點伍捌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紅色粉末(碎塊)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公克)暨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