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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501號張艾儷(原名:張艾即張艾蓉)之函、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天字第235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張艾儷(原名:張艾即張艾蓉)之函、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501號債權人何美仁等與債務人張艾儷(原名:張艾即張艾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函
主旨:請辦理附表不動產塗銷查封及如說明二、三相關登記事宜,請查照。
執行命令
主旨:請於文到7日內,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501號債權人何美仁等與債務人張艾儷(原名:張艾即張艾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將台端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拍賣,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拍定。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權利書狀交與拍定人(得送來或寄交本院),逾期即宣示該書狀無效,除公告註明不點交外,應將該不動產自行點交與拍定人,並得依拍定人聲請,強行點交。
四、不動產標示:如附表。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