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89號馬于哲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2年度訴字第398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馬于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8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馬于哲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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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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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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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馬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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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貳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附表一:
編號 借款別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小額信貸 400,000元 379,533元 15.47% 自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250,000元 209,668元 9.91% 自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
編號 借款別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小額信貸 400,000元 379,533元 15.47% 自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250,000元 209,668元 9.91% 自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