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657號韓家涵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96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韓家涵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657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韓家涵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65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葉詠絮
被 告 韓家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2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合 計 3,530元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