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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19號被告林景惠之裁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瑞111年度訴字第57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景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719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景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719號
原 告 周倫丞
送達代收人 姜雅姿
訴訟代理人 曾冠鈞律師
姜鈞律師
柯飄嵐律師
被 告 林景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書 記 官 林昀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