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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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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60號達古趙斯吉瑪麗(MARY. M. KUZAWSKI)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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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2年度婚字第6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古趙斯吉瑪麗(MARY. M. KUZAWSKI)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60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古趙斯吉瑪麗(MARY. M. KUZAWSKI)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6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  
被      告  甲○○○○○(0000. 0. 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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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英文譯文本pdf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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