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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9417號陳美玉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丁字第1494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美玉之執行命令(囑託變賣股票)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94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美玉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執行命令(主旨):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