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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4373號債務人林菁(即林忠賢之繼承人)、債務人林賢(即林忠賢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葉鶯(YING YE)之通知書2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宇字第343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林菁(即林忠賢之繼承人)、債務人林賢(即林忠賢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葉鶯(YING YE)之分配期日通知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437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延聰(即林忠賢之繼承人)、林菁(即林忠賢之繼承人)、林賢(即林忠賢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旨:本院定於112年12月26日10時整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請依說明二至七辦理,請查照。
★分配期日當天若無異議無須到場,本院將於確認本通知書皆合法送達各該當事人後逕行發款。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