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07號兆美商號合夥人李莉苓,兆美商號合夥人李鴻仁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訴字第39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兆美商號合夥人李鴻仁、被告兆美商號合夥
人李莉苓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兆美商號合夥人李鴻仁、被告兆美商
號合夥人李莉苓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下午2時37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0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緯堂
被 告 兆美商號合夥人李鴻仁
兆美商號合夥人李莉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4日下午2時37分,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