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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7885號高景行之扣押命令二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黃字第1578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景行之扣押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7885號債權人林思君與債務人王麒等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扣押命令函(主旨):禁止債務人高景行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㈡扣押命令函(主旨):債務人高景行所有在第三人○○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