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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1314號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熊俊年之執行命令2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卯字第1613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熊俊年之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1314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熊俊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臺北正義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熊俊年在說明二債權金額範圍內,得領取之提存物新臺幣211,871元及其利息,本院提存所亦不得准債務人得領取。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