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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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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247號被告洪宣伶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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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昕112年度訴字第42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宣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4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宣伶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巫玉媛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洪宣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0,098元,及其中新臺幣342,418元自
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41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667,680元自民國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36,7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10,09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股       別:昕股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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