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601號法宣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葉玲萍 、被告梁伊強之再開辯論裁定、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訴字第46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法宣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葉玲萍
、被告梁伊強之再開辯論裁定、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13時59分,在
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裁定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0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玓
被 告 法宣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玲萍
被 告 梁伊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四日下午
一時五十九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