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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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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601號法宣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葉玲萍 、被告梁伊強之再開辯論裁定、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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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訴字第46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法宣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葉玲萍
   、被告梁伊強之再開辯論裁定、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13時59分,在
    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裁定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0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玓   
被   告   法宣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玲萍  
被       告   梁伊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四日下午
一時五十九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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