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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2477號蘇明河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丑字第1424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明河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247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蘇明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終止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債務人蘇明河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節本2:本院112年9月8日北院忠112司執丑字第142477號執行命令就第三人**部分,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