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21號黃鈺珺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2年度訴字第50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鈺珺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2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鈺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黃鈺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