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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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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0214號陳美玉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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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702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美玉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0214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美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禁止債務人陳美玉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新店寶橋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節本2:准許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新店寶橋郵局收取如說明二所示之存款債權新台幣(下同)5,076元(已扣除手續費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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