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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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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022號曾子庭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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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10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子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02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曾子庭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0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被   告 曾子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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