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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699號葉瀚芸即台北市私立葉鴻文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2年度訴字第36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瀚芸即台北市私立葉鴻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69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