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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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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830號王仕珍之訴狀繕本及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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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小字第48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仕珍之訴狀繕本及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4830號原告劉信慧與被告王仕珍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第一項內容:請提出答辯狀陳述答辯理由(應具體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於本次開庭至少7日前提出,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通知書第二項內容:本案件尚未訂立言詞辯論庭期。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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