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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949號詹茂林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39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茂林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裁定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3949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詹茂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
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一件,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上午10時
整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凱如
股 別: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94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9號9樓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送達代收人 楊承堯
被 告 詹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