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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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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15號梁洪慶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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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治99年度訴字第55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洪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訴字第55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梁洪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55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梁洪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叁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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