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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15號梁洪慶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治99年度訴字第55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洪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訴字第55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梁洪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55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梁洪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叁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