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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865號許明智之民事執行處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荒字第138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明智(即翁李美雲之繼承人)112年11月23日北院忠111司執荒字第13865號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865號債權人許家芸(兼翁李美雲之繼承人)與債務人許明智(即翁李美雲之繼承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
,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荒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荒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