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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64號VONG CANH QUANG(黃景光)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春112交易字第26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VONG CANH QUANG(黃景光)調查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易字第264號VONG CANH QUANG過失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VONG CANH QUANG(黃景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調查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 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調查程序庭期傳票,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四、傳票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調查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股別:春股
書記官 田芮寧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