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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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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64號VONG CANH QUANG(黃景光)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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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春112交易字第26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VONG CANH QUANG(黃景光)調查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易字第264號VONG CANH QUANG過失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VONG CANH QUANG(黃景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調查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          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調查程序庭期傳票,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四、傳票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調查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股別:春股

書記官 田芮寧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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