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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金小字第000012號李秋嬌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金小字第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秋嬌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金小字第12號原告中國信託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與被告李秋嬌間給付交割款
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金小字第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林大勛
詹雅茹
被 告 李秋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交割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