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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2239號楊淨淳(原名:楊素琴)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正字第1722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淨淳(原名:楊素琴)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223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淨淳(原名:楊素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債務人楊淨淳(原名:楊素琴)所有在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務科保管「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盈餘、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