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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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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4130號相對人即債務人方彥傑之相對人即債務人方彥傑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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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司貞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13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方彥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130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彥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1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彥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8月7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股       別:司貞股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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