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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395號張家樺、陳祈佑(原名陳運臻)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133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家樺、陳祈佑(原名陳運臻)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339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張家樺、陳祈佑(原名陳運臻)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下午2時44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擬 判
股 別:壬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