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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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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829號李昭雄、呂聖恩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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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小字第48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昭雄、呂聖恩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829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與被告李昭雄、呂聖恩間給付醫療費用事
          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829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 
被   告 李昭雄 
      呂聖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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