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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829號李昭雄、呂聖恩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小字第48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昭雄、呂聖恩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829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與被告李昭雄、呂聖恩間給付醫療費用事
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829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
被 告 李昭雄
呂聖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