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32號鄭筱燕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平112年度訴字第26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筱燕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63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筱燕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32號
原 告 陳長慶
訴訟代理人 陳志其
被 告 鄭筱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新店區二十張路一二九巷五弄四號一樓房
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元,並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八
月二十一日起至遷讓返還本判決第一項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
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