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13號被告蔡賀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53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賀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