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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06號王士賢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賢112簡上字第10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士賢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公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106號王士賢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上開案件訂於112年12月2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股 別:賢股
書記官:劉麗英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