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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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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6893號蔡佳惠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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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丁字第94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佳惠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9434號債權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佳惠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執行命令(主旨):債務人蔡佳惠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臺幣22,816元)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按債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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