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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168號楊菁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小字第41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菁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168號原告吳芃萱與被告楊菁
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168號
原 告 吳芃萱
被 告 楊 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刑事庭妨害名譽案
件(112年度審簡字第1420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經裁
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73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
元或等值之銀行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
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