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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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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168號楊菁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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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小字第41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菁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168號原告吳芃萱與被告楊菁
          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168號
原      告  吳芃萱  
被      告  楊  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刑事庭妨害名譽案
件(112年度審簡字第1420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經裁
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73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
    元或等值之銀行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
    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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