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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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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481號莊世烈、王國慶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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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148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莊世烈、相對人王國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48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莊世烈、相對人王國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481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聲  請  人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法定代理人  陳怡鈴  
相  對  人  莊世烈  
            王台花(MS.TAI-HWA WANG)
            王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莊世烈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台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國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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